"); MsgBox.document.write (" "+Item+""); MsgBox.document.write ("
"); MsgBox.document.close(); MsgBox.print(); MsgBox.close(); }
政协提案办理相关知识
来源:  日期:2015-12-29 【字号:

政协提案办理相关知识

(供参考)

    一、各级党政高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1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2、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4号文《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龙岩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2号文《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政协提案的基本常识

    1、提案的定义和作用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的本质是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2、提案者

    即可以提出提案的对象,根据《提案工作条例》规定:市政协委员、在岩全国政协委员、在岩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市政协各界别、委员活动小组,可以本界别、委员活动小组名义提出提案。

    3、提案分类

    ①委员提案:委员个人提案、委员联名提案。(用委员提案纸)

    ②单位提案(或称“集体提案”):各民主党派提案、各有关人民团体提案、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案、各界别提案、市政协各委员活动小组提案、各讨论小组提案。(用单位提案纸)

    ③“大会提案”与“平时提案”:大会提案是指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交的提案;平时提案是指在大会闭会期间,也就是平时提交的提案。

    4、提案审查立案把关

    (1)立案与不立案。

    ①不立案:根据《提案工作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超出我市管辖权范围的;

    (十二)其他不适宜立案的。

    ②立案:根据提案立案标准,经层层审核把关,除不立案外的少数提案外,符合立案条件的均予以立案。

    (2)初审、复审。

    ①初审:大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大会提案组根据提案立案标准进行审核把关。

    ②复审:大会闭会后,由市政协提案委组织专门人员按照《提案工作条例》的要求,对所有收到的提案逐件进行认真审核把关。

    经初审、复审后,再召开提案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最后确定立案或不立案。

    5、提案提交与交办

    ①提交:a、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直接向大会提案组提交提案;b、在闭会期间直接向市政协提案委提交提案。

    ②交办:经审查把关后立案的提案:a、由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直接交相关承办单位办理答复;b、或由市委、市政府、市政协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进行交办。

    三、提案的办理

    我市承办提案的对象是中共龙岩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协有关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中央、省驻岩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有关人民团体等。各承办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落实提案建议,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1、办理方式。独办:提案审查意见指明独办的,由承办单位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直接答复提案者。分办:提案审查意见指明分别办理的,由各有关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主办和协办:审查意见指明主办和协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直接答复提案者;协办单位应在收到交办提案一个月内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积极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商,做好意见汇总工作后,及时答复提案者。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有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者。

    2、提案接收。承办单位收到提案,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提案,或认为个别提案的承办单位还需要调整的,应在收到交办提案10日内向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书面说明情况,及时退回,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组织提案办理人员认真阅读《政协龙岩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龙岩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函》及龙岩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2号文《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详细了解掌握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

    3、责任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职能科室分工办理、办公室协调督查”的工作制度。收到提案后,承办单位要制定办理方案,明确每件提案的办理分工、时限、质量要求和责任人,把承办任务落到实处,使办理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同时,在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经常督促检查办理进展情况,听取办理情况汇报,切实解决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高提案的办理质量。

    4、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提案之日起5个月内向提案者答复办理情况。特殊情况的,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提案者说明,同时函告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即9月30日前应全部办理答复完毕。

    5、注重实效。认真吸纳提案意见建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想方设法解决提案所反映的问题。把功夫真正用在吸纳合理建议上,把气力真正花在解决实际问题上。

    6、重点提案。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提案,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提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作为重点提案。重点提案由市政府领导分别领衔督办。有重点提案的承办单位要把重点提案作为办理工作的重点,主要领导亲自抓,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承办,通过座谈协商、专题调研等方式,认真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高质量完成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承办单位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参加市政府、市政协及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的重点提案督办活动,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7、重要提案。对市领导批示的提案,承办单位要深刻领会批示精神,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8、沟通协商。建立健全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三方沟通协商机制。“两见面”:承办单位务必重视与提案者的见面沟通,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可选择电话联系、登门走访、座谈面商、共同调研等方式,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实现“提”、“办”双方良性互动,增强办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结合”:承办提案较多或遇问题复杂提案的单位,还应与政协组织共同召开“三结合”(提案者、政协提案委、承办单位三方参加)办理座谈会,系统协商,深入协商。

    9、办理答复

复文要求

政协提案办理复文格式:

×××××××(单位)文件

发文字号

                           

                           办理结果:A(B,C,D)

 

关于龙岩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2014××××号提案

办理情况的答复

 

×××委员(属并案的提案,应写上所有第一提案人):

(或×××单位:)

    您(或贵单位)提出的关于《……》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

    

领导署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

    ①提案复文要按统一格式行文,注明分管领导、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

    ②在提案复文的右上角处,根据办复情况作出不同标记: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提案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标明。

    ③复文的寄送。委员提案,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1份(如属并案的提案,应标明多个第一提案人,并分别寄送);党派团体提案,复文寄送提案单位3份;政协界别小组提案,委员活动小组提案,复文寄送联系人3份;党派联名提案,复文寄送参与联名的党派机关各3份;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复文寄送该专门委员会3份。中共龙岩市委各部委办、各县(市、区)党委、各新区党工委的复文,要抄送市委督查室2份。龙岩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各县(市、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的复文,要抄送市政府督查室2份。所有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一式3份。复文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同时抄送。

    10、征询意见。提案答复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征询提案者的反馈意见,市政协提案委将以书面形式征求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答复的反馈意见,提案者对办理情况书面反馈有“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进一步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调,重新办理,并在收到提案者反馈意见后的1个月内再次书面答复提案者。

    11、跟踪落实。提案答复后,承办单位要按照“谁办理、谁落实,谁主办、谁跟踪”的机制,继续抓好跟踪落实,积极兑现“承诺”。答复意见未落实或需跨年度办理的,承办单位要通过开展“回头看”等形式,继续落实。

    12总结提高。建立办理工作总结制度,提高提案办理工作水平。承办政协提案5件以上的单位,应于9月底前向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协提案委报送书面总结,重点提案的承办单位,应做好重点提案办理总结,办理重点提案的总结应包含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进展情况和工作计划等内容。

    13、提案质量评价。由承办单位对本单位所负责办理的每件提案质量进行认真评价,提案办理联络员汇总填写由市政协提案委统一印发的《提案质量评价表》,对提案质量“好”“较好”“一般”“次”等几个等级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要求10月10日前反馈给市政协提案委。

    14、提案归档。根据《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第1条第2款的要求,主要承办机关对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提案及办理结果归档时,其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其他协办机关归档时可以定为30年。人大、政协机关对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提案及办理结果进行归档时,也应定为永久各承办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做好办理答复文件及提案的归档工作。

    四、提案办理联络员制度

    1、建立联络员队伍。按中办发[2012]13号、闽委办发[2012]4号及岩委办发[2012]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承办单位“要挑选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政协提案办理联络员,确保人员相对固定,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联络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准确及时完成各项任务。”

    2、联络员工作职责:做好提案质量评价服务工作、参加联络员会议、双向转达对提案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提案办理相关联络工作。

    五、考评机制。

    1、完善考评机制要求。岩委办发[2012]2号文指出:“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纳入对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提案办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把是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否与提案者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切实解决有关问题作为评价办理成效的基本内容。对“承办提案先进单位”“办理提案积极分子”“优秀提案办理联络员”,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干部考核、培养和选拔的参考依据;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

    2、建立双向评价机制:征求提案者意见。征求提案者对承办单位办理提案情况的意见,以此作为评定“承办提案先进单位”、“办理提案积极分子”的重要依据。征求承办单位意见。征求承办单位对本单位所负责办理的每件提案质量进行认真评价的意见,以此作为今后评定“优秀提案”的重要依据。

    3、提案办理绩效考评要点。

    (1)工作制度落实情况:①按中办发〔2012〕13号文要求,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工作制度,严格程序,责任明确;②积极及时受理提案;③重视提案办理工作,每件提案办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科室及经办人员。

    (2)联络员制度及工作情况:①按中办发〔2012〕13号文要求,确定一名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政协提案办理联络员;②联络员工作职责:做好提案质量评价服务工作、参加联络员会议、双向转达对提案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提案办理相关联络工作。

    (3)办理过程沟通协商情况:在提案办理过程中,重视每件提案与提案者沟通(沟通方式为“两见面”“三结合”“其它方式”等),共商解决问题办法,积极落实提案意见建议。

    (4)办理答复情况: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提案办理答复工作:a、按期完成提案办理答复工作;b、按规定的格式办理答复;c、办理答复后由市政协提案委征求提案者对办理答复情况的反馈意见(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提案者书面反馈有“不满意”的须重新办理答复。

    (5)提案质量测评情况:认真做好对本单位负责办理的每件提案质量的评价工作(好、较好、一般、次)。

    (6)绩效考评及其它材料报送情况:按要求及时报送绩效考评及其它提案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

    (7)奖励情况:承办提案数量排前十位的,因工作量大,每个承办单位奖励1分。